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89)国税流字第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随着国家价格体制的改革,现行产品税、增值税有关包装物押金按企业的作价办法来划分征免税的规定已不适应,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一部分销售收入以另收取“押金”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为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有关包装物押金的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1.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2.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水泥纸袋押金,暂免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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