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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 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4-14
  • 【生效日期】1992-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 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
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1992年4月14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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