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交通厅、省纠风办、省减负办、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纠风办 省减负办
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我省按照国家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完成了调查摸底、登记审核、汇总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有些道路收费站点存在设置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
一、 撤并部分收费站,纠正违规问题。
(一)撤消不符合设站条件的收费站:撤消福州新店站。
(二)撤并不符合间距标准的收费站:撤消厦门东孚站,漳州木棉站移址。撤消三明梅列分站,并入三明莘口岭主站,实行双向收费。撤消三明沙县村尾分站,并入沙县琅口站,实行与张坑湾分站双向不重复收费。同安龙门岭隧道分站并入同安龙门岭隧道主站,实行双向收费。
(三)撤消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撤消福州闽侯站。
(四)撤消收不抵支或收益很差的收费站:撤消宁德的飞鸾岭站、霞浦站。撤消泉州的晋江站。撤消福州的琅岐大桥站。撤消龙岩的漳平卓宅分站。
以上应撤消的收费站,收费期限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24时。收费设施在停止收费后一个月内拆除(下同)。
(五)2004年撤并的收费站:泉州的泉州大桥、顺济大桥、荀江大桥3个收费站,收费期限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24时,届时南安城关和石砻站改为双向收费。福州的南港收费站,收费期限截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
(六)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原执行的每车次增加2元的收费,到2003年12月31日24时终止。
(七)纠正违规转让、承包的收费站:由宁德市政府将柘荣、白塔、福鼎和周宁4个收费站规范为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由漳州市政府将诏安、云霄、木棉、南靖4个收费站规范为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
二、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站问题。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和厦门大桥、厦门海沧大桥收费站的问题,也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公布收费年限。
此次清理整顿,对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按照合法有效原则复核相应债务,并考虑今后影响收费的各项相关因素后,进行收费年限测算。凡预测年限在15年以内的,按实际预测年限公布;凡预测年限在15年以上的,先按15年公布,今后视收费还贷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规定,再作相应调整。全省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年限于2003年底前予以集中公告。
四、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管理,完善收费公路管理配套措施。
(一)推进改革,努力提高收费站还贷能力。
为有效地降低收费管理成本,提高统筹还贷能力,各设区市可以参照龙岩市的做法,实行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凡实行设区市统一管理,统收统还管理体制的,按设区市统一测算债务、收入和收费年限;未实行设区市统一管理的,则按各个收费站分别测算债务、收入和收费年限。
(二)规范收费公路行业管理。
全省收费公路要实行规范管理。省交通厅是全省收费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订加强我省收费公路管理的办法。
各级交通局(委)是当地收费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或者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体负责收费站的征管工作。
(三)严格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撤并、迁移和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备交通部。
(四)严格通行费专项预算管理。通行费收入按照《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采取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的,应取消县(市、区)级通行费财政专户,改由设区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设立市级通行费财政专户。要重新核定收费站点人员编制和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省财政、交通、物价部门备案。
(五)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公路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普通公路通行费财务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
(六)全省所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统一使用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站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收费票证,公告审批机关、收费用途、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要严格依法收费、文明收费,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五、 积极稳妥地做好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工作。
(一)清理整顿收费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市、县(区)和相关的省直单位要负责做好各自管辖收费站涉及的撤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可以从通行费收费资金中适当安排必要经费,专项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
(三)凡有条件的单位,在今后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从分流人员中择优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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