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省政府令第134号文件切实做好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省政府令第134号文件切实做好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2〕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规定》),减轻和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气象法》所列11种主要气象灾害之一。做好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工作,对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防御和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气象法》、《规定》和雷电的危害及防御常识,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要加强防雷减灾技术的培训,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防雷新技术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二、按要求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SPD)及其他等电位连接等防雷产品和设施。根据《气象法》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要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高层住宅、工业建筑、中型厂房、烟囱、水塔、建筑塔吊、行吊、重要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大会堂、机场、港口、车站候车室等公众群聚场所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厂站、化工厂、炸药库及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场所等。(三)易发感应雷击设施,包括电力、金融、证券、邮政、电信、移动通讯、寻呼台、广播电视、卫星接收、消防系统、防盗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计算机工作站、电话总机、医疗器械、雷达导航、微机控制系统及精密仪器等。(四)航空导航系统、航海地面导航系统及其他易遭雷击的附助设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图纸设计审核,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防雷装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经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损坏应当及时报告防雷减灾机构,并在防雷减灾机构的指导下整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下列情形,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气象法》和《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检测和工程安装的。(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设施而拒不安装的。(三)雷电防护设施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四)防雷装置工程图纸设计未经防雷减灾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五)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未经防雷减灾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六)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要求的防雷装置的。(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防雷减灾机构要加强雷电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全市雷电监测网,利用闪电定位仪、雷达等先进设备,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防御服务能力。市安监、建设、公安、消防、工商、技术监督和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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