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
- 【发布文号】[1992]物机字152号
- 【发布日期】1992-07-25
- 【生效日期】1992-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1992>物机字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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