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冰茶”为特有名称的请示》(冀工商〔1999〕第12号)收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走访了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轻工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北京大学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进行了论证,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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