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四川省要求改变 少数民族地区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来函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司函(1992)15号
  • 【发布日期】1992-08-12
  • 【生效日期】1992-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四川省要求改变 少数民族地区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来函的复函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四川省要求改变
少数民族地区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来函的复函

(人职司函(1992)15号)

四川省职改办:
你办7月13日来函收悉,关于改变1991年度你省少数民族地区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方法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旨在建立统一的社会评价标准,为我国各项经济建设选拔合格人才,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习,提高专业队伍素质。而且,资格考试是水平考试,与选拔性考试的高考不同,不受合格率的限制。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是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统计专业队伍的实际状况确定的,任何地区和个人不能任意改变或降低这个评价标准,否则,统一考试就失去了意义。

二、西藏自治区于1991年首次参加全国统计员资格考试,因此采用首次考试的合格标准。你省已不是首次参加,应严格执行1991年度的评分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考虑到你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如岗位确实需要,而又无考试合格人员可以聘任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从现已在岗但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聘担任统计员职务,但一律不得颁发全国统一资格证书。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2年8月1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