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46号
  • 【发布日期】1992-10-07
  • 【生效日期】1992-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6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