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6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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