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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82号
  • 【发布日期】1996-09-04
  • 【生效日期】199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证监发字〔1996〕182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1996〕第190号)及发行方案、河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请示》(豫证券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即“全额存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发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3201万股。每股发行手续费为0.10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焦作万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申购期间每天将发行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发行费用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及时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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