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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0)商层联字第41号
  • 【发布日期】1980-09-18
  • 【生效日期】1980-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80)商层联字第41号1980年9月18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以(80)工商总字第72号函抄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除“在集市上设摊经营,仍应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以外,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近据河北省怀来县、湖北省洪湖县商业部门反映:工商行政部门对合作商店集市外流动售货和设摊经营部分,按营业额征收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负担。
合作商店流动售货,设摊经营,应该予以鼓励,不应摊派费用,以利于合作商店恢复原有的经营特点,便利群众购买,也可以解决合作商店网点严重不足的困难。因此,对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动售货和在集市外设摊经营部分,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设摊经营的,可按《工商行政通报》一九八0年第二期“问题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县、镇没有集中市场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设摊经营的,是否收取服务费,可参照对待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办理。
以上意见,希即转知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商业局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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