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1999]104号)
1999-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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