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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人办发[1999]104号
  • 【发布日期】1999-11-10
  • 【生效日期】1999-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1999]104号)



1999-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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