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等关于指定港澳地区 部分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申办团体签证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关于指定港澳地区
部分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申办团体签证的规定
(1993年3月17日旅国际发〔1993〕050号)
为吸引和方便外国赴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来我境内旅游,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由指定的港澳地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经广东省口岸入境,可在我广东省各口岸签证处办理旅游团体签证。
二、指定港澳地区组团旅行社的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广东省公安厅和旅游局负责具体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目前指定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旅行社、广东(澳门)旅游有限公司、香港立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招商旅游有限公司和以后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增加的旅行社为港澳地区的组团旅行社。
四、指定的港澳地区组团旅行社不得在内地直接经营接团业务,须与内地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合同,委托接待。接待车辆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车方。
五、旅游团的组团对象,为港澳地区的外国人。所有参团人员均须持用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六、指定的港澳地区组团旅行社在接受游客报名时须仔细查验其有效证件,按团体签证规定认真填写旅游团人员名单,尽量避免更改,并在旅游团入境前一天将该旅游团人员名单及旅行线路日程表交我口岸签证处,申办旅游团体签证。对确有特殊情况的旅游团,口岸签证处也可当场办理。
七、广东省各口岸签证处根据规定审批办理团体签证,并在旅游团到达口岸时核实后将团体签证交该团领队。
八、指定的组团旅行社应派领队随团活动,领队要妥善保管旅游团体签证,在进出境时及其他必要场合交我口岸联检部门和有关公安机关查验。
九、旅游团在我境内应集体活动,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出境者,可凭接待旅行社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和离团手续,但须防止任何借口的滞留人员。发生离团滞留的,由组团和接待的旅行社承担责任。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广东省旅游局和公安厅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承担经济损失、停止组团资格的处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