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国家 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国家
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2月14日)
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为顺利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做好专利收费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除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不变外,其他减缓比例从3月1日起自动转换。具体为:原批准减缓80%的,转换为85%;原批准减缓60%的,转换为7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发布日(2001年1月15日)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按照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预缴的当年各项专利费用,符合原收费标准的,承认其缴费有效。
三、在2001年1月15日至2001年3月1日新旧专利收费转换期内,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预缴费用的起始日在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各项专利费用,应当按照新标准缴纳。
四、对于2001年3月1日之前应缴的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缴费或未缴足的,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书中指明的数额补缴所欠费用。
减缓具体手续仍按原中国专利局办公室1994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办字〔1994〕第10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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