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 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
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否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该行为发生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第38号令”公布之前,且第38号令实施之后仍在连续进行的,应依照第38号令进行查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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