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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八五”期间远洋 渔业企业进口物品准予免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6-01
  • 【生效日期】1991-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八五”期间远洋 渔业企业进口物品准予免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八五”期间远洋
渔业企业进口物品准予免税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

为在“八五”期间进一步支持发展我国远洋渔业生产,国务院国阅(1990)93号《关于研究发展远洋渔业有关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国内不能制造的渔船、冷藏加工运输船和自捕的水产品允许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调节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的、国内不能解决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允许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调节税,”现经与农业部研究,对执行国务院上述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1年起至1995年底止,对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制造的渔船、冷藏加工运输船和进口自捕的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进口调节税;对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经批准进口自用的、国内不能解决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进口调节税。具体免税进口物品品种详见附表。
上述附表目录类别中,第一部分(远洋渔船)不包括加油、加水、补给等辅助性用船;第八部分(渔用原材料)仅限于进口供远洋渔业企业加工自用的渔具,不得用于生产其他物品或转让出售;第九部分(自产水产品及制品)中的水产制品仅限于远洋渔船以自捕鱼货在船上加工制得的,不包括在国外口岸采购或再加工的水产制品。

二、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附表目录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所列物品,是指国内不能制造或不能解决、并专用于远洋渔业的这类物品,需在货物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若进口附表目录中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另需交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加盖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的卡片副本,经所在地海关或其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三、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附表目录第八部分(渔用原材料)所列物品,需由农业部统一归口管理,由农业部水产司负责审核、汇总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抄送国家税务局)审定,再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附表目录第九部分(自产水产品及制品)所列物品,应在货物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海关总署(抄送国家税务局)审定,再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以上各项规定自199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远洋渔业进口免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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