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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80号
  • 【发布日期】1992-01-17
  • 【生效日期】1992-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国税函发〔199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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