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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 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6-27
  • 【生效日期】198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 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
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近几年来,各地对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使用及其工资待遇问题,做法不一致,引起了一些矛盾。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国发〔1980。252号)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择优录用的精神和近几年来职业高中培养范围扩大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干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可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对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在乡镇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时,择优聘用。
凡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录用为干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以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中有关高中、中专毕业生的规定执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各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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