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七条、第 十八条、第 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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