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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计价格[1995]648号
  • 【发布日期】1995-06-05
  • 【生效日期】1995-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计价格[1995]648号)

中国证券报社、金融时报社、经济日报社、上海证券报社、证券时报社、 中国改革报社、证券市场周刊社、 中国日报社: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3月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于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向投资者迅速准确地提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的建立,不仅赋予了被指定报刊经营此项业务的一定垄断权,而且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因此,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收费标准应低于普通商业广告收费标准。

二、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的具体收费标准,应以披露信息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收费的70%的幅度内,由报刊与企业协商议定。

三、各指定报刊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具体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办法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向各指定报刊收取的信息披露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为防止信息垄断,保护公平竞争,各指定报刊不得为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而对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支付回扣费;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也不得收受回扣费;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报刊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止上市公司向其他指定报刊披露其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指定报刊资格等处理措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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