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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03号
  • 【发布日期】1994-09-13
  • 【生效日期】1994-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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