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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 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税外函[1993]044号
  • 【发布日期】1993-05-28
  • 【生效日期】1993-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 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
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国税外函[1993]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售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以下统称间接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商海关总署同意以国税发[1992]146号文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加强对间接出口的税收管理,现就各地执行上述通知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中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具体做法是:生产间接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出口报关单”、供货合同等有关资料外,还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两地企业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格式附后),由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后,连同《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及时移送给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加工、装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上述文件对再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第五条中的“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是指应向海关补缴转为内销的原生产间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鉴于间接出口税收问题,政策性强,管理难度比较大,请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海关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
二、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附件一

编号:

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税务局:

公司生产的产品 销售给 公司进行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符合间接出口产品免税条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转交你处,请查收。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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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税务局:

公司生产的产品 销售给 公司进行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符合间接出口产品免税条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转交你处,请查收。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

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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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税务登│ │地址│ │电话│ │结算币│ │备注│
│名称│ │记号码│ │ │ │ │ │种 │ │ │
├──┼─────┼───┼──┼──┼─┼──┼──┴───┴──┼──┤
│购货│ │地 址│ │主管│ │主管│ │原料│
│方名│ │ │ │税务│ │海关│ │来源│
│称 │ │ │ │机关│ │ │ │注明│
├──┼─┬─┬─┼───┴──┼──┼─┼──┼──┬─┬─┬──┤“国│
│ │原│计│ │ 销售收入 │ │合│ │ │ │免│ │产”│
│产品│料│量│数├─┬─┬──┤发票│同│发货│报关│税│税│税款│或“│
│名称│来│单│量│外│汇│折算│号码│号│时间│单号│率│金│所属│进口│
│ │源│位│ │汇│率│人民│ │码│ │码 │ │额│时间│”即│
│ │ │ │ │ │ │币 │ │ │ │ │ │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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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填报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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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审核人: 收到日期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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