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5号
  • 【发布日期】1993-07-21
  • 【生效日期】1993-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 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贯彻执行好这四部法律,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这四部法律,深刻认识这四部法律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四部法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兴农和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把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斗争。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查办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有《决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对假冒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办,无论涉及任何人,都要一查到底。在办案中,要严格执法,切实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要抓大案要案,决不手软。对查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免诉必须严格掌握,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免予起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开展“打假治劣”斗争,要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要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震慑犯罪。要结合办案,协助有关部门对这类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整顿和治理。当前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决定》,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涉及地多面广,在查处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加强协作与配合。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的领导和支持,加强协调指挥工作。决不允许为保护地方利益而拒绝协助办案。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公安、监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打假治劣”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协作制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主动建议党政领导组织开展“打假治劣”的专项斗争。

六、各地检察院在贯彻执行上述四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年7月21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