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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0-29
  • 【生效日期】1987-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

(1987年10月29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9月19日致我局TDL87021-035号函转给你局。关于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侵犯该商品原产地名称一事,我局意见如下: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若外国委托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局应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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