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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