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办理因公出国 人员审批手续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办理因公出国
人员审批手续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组通字<1993>18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因公出国人员不断增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有关规定,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为基层单位和企业人员出国提供方便,促进了对外交往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有一些组织、人事部门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自行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这种做法,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不利于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损于党政机关的形象。根据中央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审批手续,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审批手续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规定收取费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为其管理的流动人员办理出国审查手续收取费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干部(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中有无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自行作出的收费规定,要立即废止;对已经收取的费用,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将检查、清理的情况于1994年1月底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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