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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26号
  • 【发布日期】1994-04-14
  • 【生效日期】1994-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4]12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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