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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公用局请示解释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法字第737号
  • 【发布日期】1991-11-06
  • 【生效日期】1991-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公用局请示解释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公用局请示解释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6日建设部建法字第737号文发布)

上海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请对《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中的两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第8号令发布的《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你局拟定了实施细则,其中有罚款的条款。我们认为:《办法》第十七条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城市客车保修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规定,虽未明确写上罚款的处罚,但“……等处罚”中可以有其他处罚,包括罚款。因此,该局拟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办法》并不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是各地实施《办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必要的处罚手段。

二、关于你局拟定的实施细则中缴纳管理费的问题,《办法》中未作统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宜作统一规定。你局根据《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关于收费的具体内容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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