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 检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
检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问题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很多企业反映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股东或投资单位加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八条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因此,在企业年检中,除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应要求企业提交其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股东或主管单位资格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不再经商办企业的军队、武警、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应当关闭的“五小”企业;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对企业填报的股东实际状况与企业登记档案不相符的,或确需对其投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的,可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