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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复关于退伍 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0)中劳薪字第34号
  • 【发布日期】1960-03-19
  • 【生效日期】1960-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复关于退伍 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劳动部复关于退伍
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1960年3月19日(60)中劳薪字第34号)

内蒙劳动局: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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