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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99号
  • 【发布日期】1997-11-07
  • 【生效日期】1997-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国税函[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币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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