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住宅与房地产业信息化工作,提高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部决定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以下简称“中国房地产网”)。该网内容涉及住宅与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动态、企业信息、统计数据及分析等,是一个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现代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目前,《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已制定完成,随后下发。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已于2000年底启动。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房地产网”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中国房地产网”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机构,做好网络的建设工作
“中国房地产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房地产行政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网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做好网络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在做好省级网站建设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本省(区)建网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中国房地产网”的市级网站,尽快实现与建设部主网站的连接。
二、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信息
为保证“中国房地产网”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信息。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信息员(每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中国房地产网”的联系、协调、上报信息等具体工作。
信息员报名表详见附件一,各地上报的信息目录详见附件二,信息上报方式详见附件三。
三、要认真做好建网的试点工作,为全国组网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为保证全国范围内“中国房地产网”组网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决定分级进行试点工作。省级网站的试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向建设部申报;市级网站的试点单位,首批50个试点城市(首批联网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四)由建设部确定,其他试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向建设部推荐。申请参加试点的省、市,请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名单报建设部信息中心。
为了全面了解各地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情况,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试点城市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四、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好地方网站的建设工作
“中国房地产网”与各省市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网和信息交换。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省、市级网站,发布当地的房地产信息。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可以委托建设部主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为了形成统一完整的数据共享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节约联网成本,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好地方网站的建设工作,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原则上一个城市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站;尚不能建立一个统一网站的,暂可按其房地产行政管理范围建立相应的网站,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过渡到一个统一的网站。在进行有关管理平台建设时,各地应尽可能选用建设部统一开发的通用软件。
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抓紧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落实。信息员报名表、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请于2001年6月10日前通过网上提交、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报建设部信息中心。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010―68394117;
010―68393066(传真);
部信息中心系统处 010―68393575。
e-mail:sxm@mail.cin.gov.cn
wm@mail.cin.gov.cn
附件:一、信息员报名表;
二、报送信息目录;
三、信息上报方式;
四、首批联网试点城市名单;
五、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信息员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单位名称 所在部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 呼机 电子邮件地址
1、管理部门信息员责任:
负责本管理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有关房地产信息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反映本地区、本行业的需求和意见。
保证与部、市级节点(市级业务节点)的联络畅通。
上报信息每周不得少于2条。
2、各市级节点(市级业务节点)信息员责任:
负责本市房地产的信息和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反映本地区、本行业的需求和意见。
保证与部级中心节点的联络畅通。
上报信息每周不得少于5条。
附件二: 报送信息目录
一、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内容包括:标题、文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和正文。
二、行业动态
内容包括:领导讲话、地方动态、企业动态、会展活动、经验交流材料等。
三、企业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最新审批日期、主管部门、经济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域名、电子邮件、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货币单位、企业人数、业务经营范围、企业简况等。
四、行业管理信息
1、房地产交易信息。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及销售情况、存量房买卖情况、房地产抵押情况、房地产租赁情况、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税费征收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等。
2、房地产权属管理信息。内容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情况、房屋产权按性质分类情况、房屋产权按行业分类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等。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
4、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及竣工情况、销售情况等。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信息。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数量情况、施工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等。
6、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及实施情况、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住房补贴落实情况、公房出售情况、廉租房制度建立情况等。
7、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有关信息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的要求填写报送。
五、专业人才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估价、经纪、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获得资格时间、注册号、注册时间、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个人简历等。
附件三: 信息上报方式
各地上报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上报。数据上报步骤如下:
1、首次数据上报之前,应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是识别数据上报单位的依据,因此要妥善保管。密码可以修改。
2、每次数据上报之前应首先做好上报信息的必要准备工作,以节省联网在线时间。
3、登录互联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http://www.realestate.gov.cn,选择“上报信息”栏目,输入从建设部信息中心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4、输入上报信息(或浏览本单位已上报的信息)。上报单位可以在线输入上报信息,或者按照房地产网规定的数据格式准备好数据文件,网站提供读取数据文件功能,自动将数据文件信息加入到数据库中。
附件四: 首批联网试点城市名单
一、北京市
二、天津市
三、上海市
四、重庆市
五、河北省:
1、石家庄市。
六、山西省:
1、太原市。
七、内蒙古自治区:
1、呼和浩特市。
八、辽宁省:
1、沈阳市;2、大连市。
九、吉林省:
1、长春市;2、吉林市。
十、黑龙江省:
1、哈尔滨市。
十一、江苏省:
1、南京市;2、镇江市;3、苏州市;4、扬州市;5、无锡市;6、连云港市;7、常州市;8、徐州市。
十二、浙江省:
1、杭州市;2、宁波市。
十三、安徽省:
1、合肥市;2、蚌埠市;3、马鞍山市。
十四、福建省:
1、福州市;2、厦门市。
十五、江西省:
1、南昌市。
十六、山东省:
1、济南市;2、青岛市;3、烟台市。
十七、河南省:
1、郑州市。
十八、湖北省:
1、武汉市。
十九、湖南省:
1、长沙市。
二十、广东省:
1、广州市;2、深圳市;3、珠海市;4、汕头市。
二十一、广西自治区:
1、南宁市;2、桂林市。
二十二、海南省:
1、海口市;2、三亚市。
二十三、四川省:
1、成都市。
二十四、贵州省:
1、贵阳市。
二十五、云南省:
1、昆明市。
二十六、陕西省:
1、西安市。
二十七、甘肃省:
1、兰州市。
二十八、宁夏自治区:
1、银川市。
二十九、青海省:
1、西宁市。
三十、新疆自治区:
1、乌鲁木齐市。
附件五: 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二、人员情况
单位总人数 人。
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 人,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员: 人
三、局域网建设情况
□已经建立局域网 □未建立局域网,而且无计划
如果已经(或计划)建立局域网,请回答下列问题:
1、网络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
2、后台数据库系统名称及版本:
3、网络防火墙生产厂家及型号:
四、互联网应用情况
网址:HTTP://
上网方式:□拨号上网 □专线上网
五、房地产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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