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加强商标办案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加强商标办案文(函)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12月21日)
近来,我局商标案件定性等问题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落入案件当事人手中,被大量复印、散发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为了加强商标办案文(函)件管理,严格依法办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执行。我局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批复文(函)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文(函)件,不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上述有关批复文(函)件被一方当事人复印散发,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后果或形成新的纠纷,并非我局的行政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散发文件的一方承担。
二、收到我局批复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辖权和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该文件,不得随意将文(函)件转交或复印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更不能转交复印给案件当事人。对于擅自将文(函)件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及当事人的,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肃批评,并责成其迅速收回该文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定性等有关问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会商的,原则上应当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复函的文件使用及管理,亦应遵循上述原则。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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