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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计价格(1994)21号
  • 【发布日期】1994-01-07
  • 【生效日期】1994-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的通知

(计价格(1994)21号1994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
一九八九年以来,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中准价没有提高,主要出台了浮动价格、季节差价、附加费等价格政策,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受去年以来船价放开,燃油价格及其他费用不断上涨的影响,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大部分航线的旅客运输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为缓解水运企业经营困难,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由现行实际价格每人公里九分九厘(含五厘客运附加费)提高到一角零八厘(含增订的旅客港务费),作为调整后的中准价。为使价格能适应各航线的冷热程度和各地区季节性的运输淡旺情况,调整后的客运票价继续实行指导价格,浮动幅度为50%。同时简化票价结构并减少客票种类,取消现行季节浮动价、快班航线和特定航线票价、卧具补充费、空调费等,使其全部包含在客运票价中,由企业在规定价格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

二、适当降低高等级舱位的票价,使其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可比票价保持较为合理的比价关系。长江干线保留外籍旅客票价,由现行按国内旅客票价加115%,改为加50%。旅客人身伤亡强制保险和客运附加费仍分别按票价的3%和9%计算,从调整后的票价中提取。

三、增订旅客港务费,按出口旅客每人一元征收,用于港口客运基础设施的维护。旅客港务费包含在客票票价内,不另加票据。

四、调整后的客运票价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外籍旅客团体票价推迟三个月执行。《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轮船客票票价表》、《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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