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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4-05
  • 【生效日期】2000-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2000年4月5日人办函〔2000〕29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出国政审适用范围的函》(沪人〔200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办发〔19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国其它地区的人进入香港、澳门须办理批准手续。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因私赴港澳地区仍要办理政审手续,其收费仍适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人调发〔19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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