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 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关于县以上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
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3日)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105号文件(附后)规定,对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国气人发字〔1986〕第466号)
1.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和劳人科〔1983〕130号“说明”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应是驻在乡、镇(不含县城关镇)的基层气象台站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现在从事气象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8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2.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不得再重复享受。
3.对极少数思想品质不好,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气象科技人员,可不发或停发浮动工资,但需经地区气象局(处、台)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人事处备案。
4.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1年内连续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含法定的节假日和休假、探亲假),应从开始病、事假时起,停止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病愈、事假完恢复工作后,可继续享受浮动一级工资。
5.离开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浮动工资。学习后仍回到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其学习前和学习后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可合并计算。
6.从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借调到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工作的人员,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浮动工资。借调后回到原工作岗位的,借调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对到基层气象台站锻炼或挂职下放锻炼的科技人员,如已按国家规定领取补贴的,不再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
7.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审批权限。
(1)符合条件,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县以下气象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逐站进行审查,填写呈报表表一(一式三份)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审查批准;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应补填呈报表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2)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由地区气象局(处、台)核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人事处审批。
(3)已按国发〔1983〕68号和国气人字〔1983〕第009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或已按地方规定实行了其它多种津贴、补贴、浮动工资的台站,如按本规定需再享受浮动一级工资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先征求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填写审批表表二(一式三份)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审批。
8.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后,所需经费,统一在各单位气象事业经费基数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回气象事业费预算。
9.上浮一级工资,从1986年11月起执行。
10.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 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1.现在区、乡基层气象台站从事气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8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2.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5.上浮一级的工资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并抄送我们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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