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 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
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报字(90)第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以下简称336号文件)生效前发生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在336号文件生效后立案查处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可按我局(83)工商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336号文件生效前后连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按3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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