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酒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酒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1999年12月30日发布)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酒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 广告法》、《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 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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