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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 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79]法办研字第7号
  • 【发布日期】1979-03-21
  • 【生效日期】1979-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 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
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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