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4号通知印发)
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和鲁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海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
(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
(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
(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
(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机构
1.办公室
2.水政水资源处
3.计划处(含移民办)
4.财务处
5.人事劳动处(含外事办公室)
6.基建处
7.水利管理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8.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处
监察、审计、党群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事业单位机构
1.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正局级)
2.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正局级)
3.海河下游管理局(正局级)
4.漳河上游管理局(正局级)
5.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6.水文处(处级)
7.通讯调度中心(处级)
8.计算机中心(处级)
9.宣传信息中心(处级)
10.后勤服务中心(处级)
11.规划设计科研处(处级)
1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处级)
(三)企业单位
1.引滦工程管理局
2.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三、人员编制
海委事业编制为3900人。
(一)委机关编制250人;
(二)委属事业单位编制3650人;
(三)委领导职数为7人。
委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领导职数及委属二级机构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企业编制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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