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2738号《制定法规, 制止在发行股票中暴发盈利》提案的复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2738号《制定法规,
制止在发行股票中暴发盈利》提案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证委函[1994]26号)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规,制止在发行股票中暴发盈利》的建议已收到,该建议提出后,我会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过去一些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发行了很多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明显超过《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要求的不应超过20%的规定;不仅如此,内部职工股的范围也超过了本企业内部职工的范围,流散到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正如您反映的,部分企业还将发行内部职工股做为职工福利来派发,这同股票发行的目的也是大相径庭。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国家有关部门曾做过多次调查,国务院办公厅在1993年4月3日就曾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证券委、经贸委的《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3)22号],通知下发后,内部股超范围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国家体改委又于1993年7月1日、7月5日分别下发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93)114号]、《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93)115号],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使这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规范。
目前,无论是定向募集公司还是社会公众公司,其内部股全要求集中托管,具体的上市时间分别为:
1、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后,其内部职工股要在三年以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
2、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上市后六个月,可以上市转让。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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