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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 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函字[1994]41号
  • 【发布日期】1994-08-16
  • 【生效日期】1994-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 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
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1994年8月16日证监函字[1994]41号)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集中统一托管,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将非流通股份与可流通股份一起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已上市的公司,应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其非流通股份的集中托管。今后,凡申请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希望你公司尽快制定集中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则,并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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