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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综字第180号
  • 【发布日期】1991-05-20
  • 【生效日期】1991-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建设部建综字第180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将经我部审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并将发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按本《细则》执行。

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建设部建筑与城建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为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承担全国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发证的检测工作。

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按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申报,申请程序按第三章第十条办理。
为加强对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一批完成发证工作,请地方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日期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不申请者,均按不具备取证条件处理。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查的组织工作。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附: 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公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建设部(87)城机字第53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与维修的齿轮齿条式(SC型)钢丝绳式(SS型)、混合式(SH型)三种系列型式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及其变形产品(如SS型中折叠式、斜梯式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的所有企业,不受隶属关系和所在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建筑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产品必须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
1.GB10052-88《施工升降机分类》
2.GB10053-88《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3.GB10054-88《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4.GB10055-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5.GB10056-88《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批量投产的产品除外)。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企业,应按产品型号分别填写《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和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地方建委(建设厅)会同地方主管生产许可证部门,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书》及附件一件四份报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组织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质保体系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凡属本细则规定的升降机生产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升降机的企业及新产品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一种规格(型号)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少于2台产品,供检测组抽取一台进行检测。凡已获国优荣誉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申请生产许可证只进行质保体系检查,产品质量免检。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多种系列(型式)不同规格(型号)升降机,同时或先后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检测其中一种规格产品的质保体系全部项目,相关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重复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系列两种以上(含两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结构和传动系统相同的(如同为四方形截面或同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同为电机+蜗杆减速机组成的机电传动系统)不同规格产品各提供一台;结构和传动系统不同的(如一为四方形截面,一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或一为机电传动系统,另一为液压传动系统)同规格产品应分别提供2台,检测组在前者中抽取1台,在后者中各抽取一台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再由所有申请产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检查评分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
2.企业同时申请两种系列(含两种)以上多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不同系列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抽检办法,分别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1项有关规定进行。再在所有申请产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或与已检产品系列不同的项目。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分数应以已检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如企业要求对不同系列产品分别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检查评分表,则应按实际得分填写。
3.企业先后申请同一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在先期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后申请规格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项办法),只审查质保体系中的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评分表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项目得分,应以先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
4.企业先后申请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后申请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四条第2项办法)只做与已检产品系列不相同的质保体系项目审查,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若企业要求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评分表应按实际得分填写。

第十五条 经检查,评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产品,由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登报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
1.组织制订、修订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2.审批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组织检测、审查、评审和定期复查等工作;
4.办理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注销。

第十七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从许可证批准之日算起,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更换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原许可证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凡有关升降机的现行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都应向主管部门和发证单位申报,根据具体情况而发证单位确定是否应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码方法如图所示:

XK 21 016-000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产品编号(升降机)
│ │
│ └───发证部门编号(建设部)

└───许可证标记

第二十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升降机均应在该产品的显著位置上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许可证标记。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严重下降达不到本细则要求者;
2.因复查和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仍不合格者;
3.企业宣布破产或转产后,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4.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5.因产品质量造成一起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是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建设部建筑与城建机械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发放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部管理办法》附件五“ 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生产、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安排生产和销售,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的提供生产资金并应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于实行<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精神。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凡申请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费用(收费办法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检查有异议时,可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无效时,可提请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电话:8319275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略)

附件二: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略)

附件三: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四: 发放生产许可证 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试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到绳之以法。

附件五: 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一、根据《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收费办法
1.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应本着尽量减少申请许可证企业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费用统一规定为:
①产品检验费;
②审查人员差旅费;
③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

三、收费标准
1.第一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执行。
2.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第二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100%收费。
3.在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并需要进行复审时,如责任在评审组一方时,应免收复查费;如责任在企业一方时,应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收取复查费。
4.企业同时申请不同规格(型号)多个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从第二个规格(型号)产品起,按第一次收费标准的60%收费(产品检测费按100%收费)。

四、费用管理
1.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应收取的费用,由各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缴纳给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取规定的比例上缴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由管理费中抽出15-20%由部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划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许可证办公室使用。
2.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包括检测、评审、资料、会议、管理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为它用。
3.企业缴纳的许可证费用,采取统一建帐,分户管理的办法。
4.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本收费办法,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纳费用、帐号:461016-92。户头: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分理处;代收单位: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并注明“升级机生产许可证费用”。

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
各升降机型式 │ 管理费 │ 旅差费 │ 产品检查费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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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轮齿条式SC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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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式SS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
混合式SH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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