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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第8号令
  • 【发布日期】1990-11-26
  • 【生效日期】1990-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α―硫基咪唑啉;
α―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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