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03
  • 【生效日期】1995-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署监〔1995〕2号)

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进境成品油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存放入境后还未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货物的场所,因此,对保税油库所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不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税监管。进境成品油提离保税仓库时,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报履行通关查验手续,对以任何贸易方式转为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严格凭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二、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输的,仍按现行规定免证免税验放。

三、为加强对进口成品油的宏观监控,各地海关对申请存入保税油库的进境成品油要从严审核,并加强对油库的实地监管和巡视,必要时,可实行驻库监管。

四、今后各地海关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保税油库,如确需增加的,一律报海关总署统一审批。对原审批设立的保税油库,各关应于1995年1月底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对在此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请各关遵照本文规定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