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1-26
  • 【生效日期】1995-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4〕财税字064号下发的《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为便于征管,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成立,要有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二)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三)企业实行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二、对武警部队的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武警部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