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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01
  • 【生效日期】200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 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销。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对整本未用的退付工本费,对已征税款办理退税。退税时,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原完税凭证、饮食定额发票申请退税明细表经管理所、税管科、计会科审核后,报分局长批准。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各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日起30日内办结。

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旧版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并将缴销情况上报市局。

五、为及时掌握分析定额有奖发票的发售、税款征收及兑奖情况,各分局务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报送《2004年 月饮食定额有奖发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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