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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6号
  • 【发布日期】2004-02-01
  • 【生效日期】200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沪府发〔20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本市范围饲养的禽类,由动物防疫部门免费实行强制免疫。禽类养殖场(户)必须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饲养的禽类品种和数量,自觉接受动物防疫部门采取的强制免疫措施,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做好消毒和隔离工作。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强制免疫效果的监测和出栏禽类的检疫,并切实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禽类养殖场,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二、停止本市范围内批发和集贸市场中的活禽交易及屠宰。禽类产品必须严格凭禽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经营销售。禽类产品的运输必须采取封闭和消毒措施。

三、凡运载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车辆,必须经指定的市境道口(洋桥、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牛棚港)入境,其它道口一律禁止通行。各指定市境道口要加强对进入本市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并对运载车辆进行消毒。严格禁止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严格禁止未经本市动物防疫部门检测合格的活禽进入本市屠宰加工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境外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流入本市。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流感监测点要加强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和预警,一旦发生禽类疫情要对有关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对与禽类有较多接触且伴不明原因发热的病人,要及时进行诊断,并视情采取留院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凡与禽类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旦出现类流感症状,应立即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自觉服从卫生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治措施。

五、本市各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已设立热线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或与禽类密切接触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可立即向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各动物防疫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查实、迅速处置。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以对人民群众利益极端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市各动物防疫、卫生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严守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惩有关违法行为。

七、市政府将继续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热线电话等方式向市民进行宣传,引导市民增强健康消费意识,注意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安全食用禽类及其产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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