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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0]21号
  • 【发布日期】2000-03-31
  • 【生效日期】2000-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0〕21号2000年3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我省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城镇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落户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改革,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并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定期限为入户标准和基本条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

二、实施范围
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驻地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县(县级市)驻地的建成区,是指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级市管辖的县,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建制镇的建成区,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首批在玉门市玉门镇等17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小城镇实施(名单附后),取得成效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步的生活来源,同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且居住已满两年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4.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在该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5.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审批程序
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管理,由省计委根据先行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承受能力,从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下达年度指标。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出具能够证明本人在小城镇居住、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公安机关,由地(州、市)公安机关在当年计划指标内统一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农转非”指标卡,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要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要报省政府审核,执行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州、市)行署(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精神的地方性政策。
首批实施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指标,由地(州、市)统一上报省计委,经省计委商省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平衡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户口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3.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
4.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
5.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小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查实后一律注销小城镇户口。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首批实施城镇名单


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
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
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
酒泉地区玉门市玉门镇
酒泉地区酒泉市总寨镇
张掖地区张掖市梁家墩镇
张掖地区临泽县城关镇
张掖地区临泽县新华镇
武威地区武威市黄羊镇
武威市武南镇
平凉地区平凉市四十里铺镇
庆阳地区西峰市肖金镇
陇南地区徽县江洛镇
陇南地区成县黄渚镇
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
天水市武山县洛门镇
定西地区陇西县文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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