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03]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定价目录
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
日期:200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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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范围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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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要的储备物资 |
中央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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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物资 |
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价格和出库价格 |
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备物资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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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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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价格和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 |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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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
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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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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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氨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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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结算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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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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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他药品和医疗制剂的零售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及省调剂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单位自制剂 |
省物价局;?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自制药品作价办法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6〕1590号);零售价格是指最高零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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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价格 |
全省各血站和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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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材与中小学校服 |
教材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印张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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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列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教材、辅助教材和音像制品 |
省物价局会同省新闻出版局 |
招标采购的教材价格按招标有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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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服 |
对学生的销售价格 |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校服生产企业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实行招标采购的,价格通过招标形成。农村中小学禁止统一办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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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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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所属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省内地方所属水利工程 |
省物价局 |
到用户的终端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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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销售价格 |
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 |
省物价局制定设区市城市自来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县(市、区)城区自来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所辖乡镇自来水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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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 |
收费标准 |
县及县以上城市的污水处理费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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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用水(或中小)、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 |
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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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能源 |
燃气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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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 |
对用户的销售价格 |
省内市场管道燃气用气。其中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制定全省管道天然气和福州市区的管道燃气价格;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管道天然气以外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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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 |
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各市、县(区)所有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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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销售电价 |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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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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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价、销售电价 |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企业电量和供电企业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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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军品 |
出厂价格 |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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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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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铁路、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价格;道路运输场站收费;地方港口收费 |
铁路延伸服务和民航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收费标准;铁路、民航、地方港口、公路客运、道路运输场站相关业务经营者; |
省物价局或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公路客运具体线路运价和除国家管理的港口外的港口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公路客运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制定分类车型运价的指导价;道路运输场站收费由省物价局会交通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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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 |
城市公交汽车票价;出租汽车租价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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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渡价格 |
轮渡渡运收费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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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
由交通部门负责或指定企业提供的服务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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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邮政和电信业务 |
邮政业务 |
邮政基本业务 |
资费标准 |
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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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延伸服务 |
资费标准 |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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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 |
电信基本业务 |
资费标准 |
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收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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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 |
资费标准 |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
省通信管理局会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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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的专业服务、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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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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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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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 |
省物价局或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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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服务 |
收费标准 |
非选择性殡仪服务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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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 |
收费标准 |
全省卫生防疫服务 |
省物价局会省卫生厅制定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和全省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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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收费标准 |
实行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等技术服务 |
省物价局会省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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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服务 |
收费标准 |
全省妇幼保健服务 |
省物价局会省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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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
服务价格 |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省物价局会省卫生厅;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 |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 、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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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 |
收费标准 |
重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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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 |
收费标准 |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14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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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参观景点 |
门票价格 |
自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及各类公园等游览参观景点 |
省物价局制定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省及省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具体按《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1〕服字33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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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参观景点配套服务收费标准 |
漂流、竹排、缆车、游渡船等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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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 |
收费标准 |
保安服务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省物价局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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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
收费标准 |
市、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 |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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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 |
收费标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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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收视 |
收费标准 |
电视收视,加密频道,装移户工料,增值业务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审定全省性的增值业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域性的电视收视增值业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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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
收费标准 |
委托清扫、保洁、垃圾代运、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
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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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部分房地产 |
经济适用住房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
省物价局会同省房改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省物价局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榕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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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 |
租金 |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全民集体单位自管住房的出租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房改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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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成本价 |
向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房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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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
租金 |
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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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收费标准 |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 |
省物价局;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 |
省物价局制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经合法程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收费可通过招标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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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和标准宗地价格 |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审核、平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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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国家机关收费和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原由、成品油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发展和改定后进入本目录。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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