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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36号
  • 【发布日期】1994-12-02
  • 【生效日期】199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36号)

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证监发[1994]29号文《关于对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增资配股请示的批复》,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921,882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264,224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7,853,176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1,804,482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所日。

四、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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